【康正评估】观点 |《民事证据规定》对于司法评估的指导作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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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津

201912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经201910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这是继20186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对于司法评估又一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司法解释。《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规范了执行过程中委托评估的事项。而《民事证据规定》,则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司法评估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作为书证,并应当事人要求,由估价师出庭质证;另一方面,估价师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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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讨论估价报告成为有效证据的条件

1.符合形式要求

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成为有效的证据,应该符合《民事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其中,估价报告的内容应该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法院的名称;(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估价报告应该附委托评估书及委托事项,评估依据的权属证书,现场勘查记录等,以及评估资质、机构盖章以及估价师签字。基本属于对估价报告的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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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实体要求

对于做为证据提交法庭的评估报告,依据第八十七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因此,提交法庭的评估报告,应该是签字盖章的原件,应该满足评估委托书中载明的鉴定事项、范围、目的和期限的要求。同时要求估价师了解基本的诉讼争议的背景,以及判断估价结果对于解决诉讼争议是否可以起到证据的作用。估价报告的格式当然应该符合《资产评估法》及相关行业规程规范的要求。估价选用的参数、方法以及结论应该是真实的。估价机构及估价师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这也符合《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要求评估机构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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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程序要求

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符合规定的程序,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对于评估机构的选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第五条,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评估的效力,可以按照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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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估价报告的异议及解释

当事人对于估价报告提出异议的,按照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中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条件,从报告的形式要求、程序要求、实体要求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并提出了异议提出的时限,可以参考。

5.估价报告补正的效力与重新评估的条件

经当事人和法庭提出异议,估价报告存在瑕疵的,按照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

这与《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评估机构作出的补正结果或者重新作出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价”的规定相同,即补正的估价报告有效。

对于当事人主张估价报告无效,申请重新评估,按照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