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整改的制度纠错措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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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日常性合规体系建设不同的是,合规整改是一种有针对性的合规制度重建活动。在检察机关启动合规考察程序的情况下,涉案企业所面对的不是潜在的合规风险,而是已经爆发的犯罪事件;涉案企业要针对自身发生犯罪的制度原因,提出堵塞制度漏洞的方案,以达到预防类似犯罪事件再次发生的效果。面对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方面千疮百孔的局面,涉案企业要做到有效合规整改,就不能动辄引入所谓的有效合规计划,建立一种大而全的合规体系,而应当首先进行制度纠错和管理修复,也就是展开通常所说的犯罪控制,避免原有的犯罪活动重新发生。所谓制度纠错管理修复,其实包含着一种的过程,前者是指涉案企业对那些存在漏洞和缺陷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进行废除和撤销,目的在于终止那些有缺陷的制度安排,阻断企业犯罪发生的因果链条;后者则是指涉案企业在消除制度隐患的前提下展开的制度重建活动,目的在于通过引入新的制度元素,推动企业引入新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改造企业的经营理念,使其走上依法依规经营的轨道。

  那么,有针对性的制度纠错和管理修复究竟包含哪些要素呢?迄今为止,对于这一问题还没有出现较为系统的研究成果。与对犯罪原因的诊断一样,我们对于制度纠错和管理修复也可以采取经验主义的态度,根据既往较为成熟的合规整改案例,提炼出若干项公认的制度纠错和管理修复的要素。

  (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造

  很多企业出现犯罪问题,都是因为在治理结构上存在着诸多方面的缺陷和漏洞。要防止企业再次发生类似的犯罪问题,就需要对其治理结构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造。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无论是中小微企业,还是上市或者拟上市企业,都存在着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在经营管理中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这也往往是导致企业犯罪的主要原因。为避免企业重蹈覆辙。检察机关应当监督企业对其治理结构作出实质性的改造。其要点有三:一是对于那些系统性单位犯罪案件,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是犯罪行为的决策者、授权者或默认者,也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该企业要作出有效的合规整改,就需要将该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排除在决策者、经营者或控制者之外,更换董事会、监事会或管理团队,使那些与案件没有牵连的董事或职业经理人成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这符合严惩责任人,才能放过企业的合规理念。二是对于那些因为员工、第三方、被并购企业犯罪而承担连带责任的非系统性单位犯罪案件,企业因为没有建立合规管理机制而承担连带责任,检察机关在合规整改中,应激活董事会的监督、决策职能,引入外部独立董事,将首席合规官任命为董事会秘书或董事,或者加强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使得管理团队的经营活动受到有效的制约。三是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合规监管委员会或者合规管理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担任成员,由一名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人,对企业合规管理负有最高责任。

2023年9月26日